(2017)皖172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叶早红与刘为青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早红,刘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2民初373号原告:叶早红,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咏梅,安徽韩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为青,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叶早红诉被告刘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早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咏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为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早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为青立即偿还借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2.要求刘为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刘为青向叶早红借款17000元,后于2017年2月9日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7年4月30日还清。4月底叶早红多次电话催讨该款,但刘为青拒接电话。叶早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具状法院,要求刘为青立即偿还借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刘为青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为青向叶早红借款17000元,后在叶早红的要求下,于2017年2月9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叶早红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00),于四月底还清。借款人:刘为青20**年4月30日还”,2017年4月底,叶早红多次电话催讨该款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叶早红依约向刘为青提供了借款,刘为青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刘为青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叶早红主张刘为青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叶早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为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早红借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刘为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腊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