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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克仁、陈华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克仁,陈华良,彭进周,陈廷一,闫祝田,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克仁,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良,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进周,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廷一,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祝田,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郑克仁因与被上诉人陈华良、彭进周、陈延一、闫祝田、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克仁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郑克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克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上诉人郑克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永审判员 代 奇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漫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