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终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太和县郭庙镇西街村民委员会与张余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和县郭庙镇西街村民委员会,张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郭庙镇西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良民,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余涛。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上诉人太和县郭庙镇西街村民委员会为与被上诉人张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和县郭庙镇西街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和县郭庙镇西街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为217.5元,由上诉人太和县郭庙镇西街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贺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