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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红渠、郜利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红渠,郜利敏,李雪慧,张书良,方亚昌,赵春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渠,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0日,河南省偃师市庞庄镇大庄村人,现住南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郜利敏,女,汉族,生于1981年8月2日,住址同上。系周红渠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01013516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慧,女,生于1973年12月9日,汉族,住南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良,男,生于1973年2月15日,住址同上。系李雪慧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亚昌,男,生于1981年10月25日,汉族,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蔡庄村人,现住南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华,女,生于1980年1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方亚昌之妻。上诉人周红渠、郜利敏、李雪慧为与被上诉人张书良、方亚昌、赵春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红渠及其与上诉人郜利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强、上诉人李雪慧、张书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李雪慧及上诉人周红渠、郜利敏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上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意见函卧龙区人民法院:本案原审存在的问题是,对一房连环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前后不一,前后当事人均可依原判主张自己的权益但又均被原判阻断请求权。纷争不但没有解决,而且加剧。本案房屋买卖既然现已确认为无权处分,那么即应依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以及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等审查确认其效力问题。必要时追加高宝钦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