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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毛在、田龙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毛在,田龙海,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毛在,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恩,张占枝,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龙海,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红旗路中断。法定代表人:高国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毛在因与被上诉人田龙海、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毛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毛在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毛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76元,减半收取3138元由上诉人李毛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邢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候李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