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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白胜云诉韩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胜云,韩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755号原告白胜云,女,生于1959年3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代理人林永清,男,生于1955年10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原告白胜云丈夫。被告韩金平,男,现年51周岁,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胜云诉被告韩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胜云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胜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冀田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亚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