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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祝平、赵万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祝平,赵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336号申请人:朱祝平,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54岁,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赵万明,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45岁,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祝平与被执行人赵万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万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万明存款52,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