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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松、付林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松,付林海,赵兵,熊前勇,姚秋秋,耿礼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773号原告:田松,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付林海,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赵兵,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熊前勇,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卓尽国,男,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秋秋,男,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被告:耿礼军,男,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张维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松、付林海、赵兵、熊前勇与被告姚秋秋、耿礼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松、付林海、赵兵、熊前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松、付林海、赵兵、熊前勇起诉后因证据不足需收集,特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松、付林海、赵兵、熊前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2元,依法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田松、付林海、赵兵、熊前勇承担。审判员  徐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邹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