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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大连飞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飞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273号原告大连飞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法定代表人兰松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闻,系辽宁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姜胜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飞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飞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