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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衍乐与宋世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乐,宋世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1138号原告:王衍乐,男,汉族,1947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现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泽方,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世新,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747号财富广场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6499913K。代表人:刘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智超,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衍乐与被告宋世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衍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泽方、被告宋世新、被告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衍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世新赔偿王衍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3600元【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6个月)、护理费5100元(85元/天×60天)、交通费500元】;2.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宋世新、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王衍乐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为24800元【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6个月)、护理费5100元(85元/天×60天)、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天×24天)】。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6日,宋世新驾驶鄂L×××××号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因违反交通法规将王衍乐撞倒。交警部门认定宋世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衍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王衍乐住院治疗24天,医疗费已由宋世新支付。经法医鉴定,王衍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建议误工时间180天,护理时间60天(皆从伤日计算)。宋世新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本次交通事故属实,其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2.其驾驶的鄂L×××××号车辆在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该保险公司赔偿王衍乐的损失,但王衍乐主张的误工费用过高,护理时间过长。3.其为王衍乐垫付的医疗费8029.84元及鉴定费111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王衍乐主张的误工费用过高,护理时间过长,交通费应提供交通费票据。2.王衍乐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非社保用药的费用。3.王衍乐的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宋世新驾驶鄂L×××××号小车从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蒲纺六米桥往陆水湖卫生室方向行驶,该车辆行驶至六米桥陈记早点门店门口路段时将行人王衍乐挂倒,造成王衍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5日,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宋世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衍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王衍乐受伤后先后在同济赤壁医院和赤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4天。王衍乐的医疗费8029.84元已由宋世新垫付。2017年1月13日,赤壁楚南法医司法鉴定所经对王衍乐的损伤程度、误工(护理)时间进行鉴定,出具了赤楚南法鉴【2017】临鉴字第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衍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建议误工时间180天,护理时间60天(皆从伤日计算)。宋世新为王衍乐垫付鉴定费1110元。王衍乐于1947年6月5日出生,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系赤壁市市政建设公司聘请的劳务人员。牌号鄂L×××××系鄂L×××××号车辆曾经使用的临时牌号。鄂L×××××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宋世新。宋世新为鄂L×××××号车辆在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14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13日24时止。宋世新于2015年4月1日取得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的有限期限至2021年4月1日。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及宋世新认可王衍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强险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认定及当事人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本院继续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王衍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侵权人宋世新承担。综上所述,本院对王衍乐要求宋世新及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因作为被保险人的宋世新已为王衍乐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故本院对宋世新要求保险人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支付其为王衍乐垫付的费用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王衍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是否应予支持;2.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是否承担本案的鉴定费。3.是否应从王衍乐的医疗费中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针对争议焦点1:(1)误工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王衍乐的年龄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但王衍乐提供了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从事劳务工作,故本院对王衍乐的误工费主张予以支持。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及宋世新虽然对王衍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误工时间180天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又未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采信王衍乐的误工时间为180天。王衍乐虽然提交了加盖赤壁市市政建设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表,但该工资表上无制表人、负责人签名,且王衍乐未提供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予以佐证;另工资表中王衍乐的工资数额与其在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调查时其自述的工资数额不一致,工资表中的工资数额远远高于其自述的工资数额,虽然其辩解在接受调查时其意识不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本院与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6日前往赤壁市市政建设公司调查核实上述工作表是否真实时,该单位的相关人员不愿接受调查,亦不愿出具情况说明。综上所述,故本院对王衍乐提供的工资表不予采信,本院认为王衍乐自述的工资数额每月1500元并不高于上年度湖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工资标准(2358.75元/月),故本院认定王衍乐的工资数额为每月15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定王衍乐的误工费为8876.71元(1500元/月×12个月÷365天/年×180天),对王衍乐超出8876.71元部分的误工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护理费。本院认为王衍乐的伤情虽然不构成伤残,但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其护理时间为60天,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及宋世新虽然对王衍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护理时间为60天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过长,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又未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采信王衍乐的护理时间为60天,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及宋世新关于王衍乐的护理时间应为住院时间24天的抗辩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王衍乐未提供其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王衍乐的护理费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677元/年,89.53元/天)标准计算较为合理。王衍乐主张按每天85元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该标准并不高于89.53元/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本院认定王衍乐的护理费为5100元(85元/天×60天)。(3)交通费。本案中,虽然王衍乐未提供交通费凭证,但王衍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其本人及护理人员支出交通费客观存在,本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地点、王衍乐的伤情、就医时间及地点、次数和护理人员人数等因素,认为王衍乐主张交通费500元较高,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360元,对王衍乐超出此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针对争议焦点2,因王衍乐主张的鉴定费系王衍乐为确定其伤情所花费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关于其不承担本案鉴定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争议焦点3,因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衍乐的医疗费中含有非医保用药费用,故本院对渤海财保咸宁中支公司关于应从王衍乐的医疗费中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并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本院认定王衍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8029.84元、误工费8876.71元、护理费5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360元、鉴定费1110元,合计24676.55元,冲减宋世新垫付的费用9139.84元(医疗费8029.84元、鉴定费1110元),王衍乐的实际损失为15536.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衍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15536.71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宋世新垫付的费用9139.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王衍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宋世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 瑶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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