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谌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甲,谌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甲,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谌某乙,女,1983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丁某甲申请执行谌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谌某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丁某甲补偿款20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谌某乙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谌某乙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丁某甲上述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123执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