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传敏与陈占乐、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敏,陈占乐,陈某1,陈姣,李庆花,孙义臻,高文谦,孙宝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3922号原告:孙传敏,男,195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伟,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占乐,女,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陈东真之妻)。被告:陈某1。被告:陈姣,女,199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陈东真之女)。被告:李庆花,女,193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陈东真之母)。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振强、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义臻,女,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高江河真之妻)被告:高文谦,男,199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高江河真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臻,自然情况同上,高文谦之母。被告:孙宝妮,女,198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秀芳,孙宝妮之母。原告孙传敏与被告陈占乐、陈某1、陈姣、李庆花、孙义臻、高文谦、孙宝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传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伟,被告陈占乐、陈某2、陈姣、李庆花的委托代理人徐振强、李云鑫,被告孙宝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秀芳,被告暨高文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传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车损74048元及评估费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23时许,高江河与陈东真、孙宝妮在莱州市夏邱镇潘家村就餐后,陈东真醉酒驾驶鲁B×××××号轿车行驶至肇事地点,撞到路边广告牌,发生单方事故。致车辆损坏、驾驶人陈东真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高江河当场死亡,孙宝妮受伤。本案事故车辆所有人系孙传敏。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察认定:陈东真负全部责任,高江河、孙宝妮无责任。被告陈占乐、陈某2、陈姣、李庆花辩称,陈某2、陈姣、李庆花未继承遗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宝妮管理使用车辆应承担相应责任,高江河让酒后的陈东真主动让其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孙宝妮辩称,事故车辆归孙传敏所有,平时由我驾驶,上下班代步。该事故我无责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各被告对原告主张事故发生的概况及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各被告对其在事故中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有异议。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对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本案系单方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以上规定表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不仅仅考虑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入度、原因力,也要考虑被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入度、原因力。高江河与陈东真一起饮酒且在陈东真醉酒的情况下,仍让其驾驶车辆,被告孙宝妮系肇事车辆管理人,出借车辆给醉酒的陈东真使用,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本院确认陈东真60%、高江河20%、孙宝妮20%的民事责任。原告孙传敏系车辆所有人,其出借车辆给孙宝妮使用无过错。因被告陈占乐、陈某2、陈姣、李庆花系陈东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孙义臻、高文谦系高江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非实际侵权人,其应在其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占乐、陈某2、陈姣、李庆花在其继承陈东真遗产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传敏经济损失44428.80元(74048元×6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孙义臻、高文谦在其继承高江河遗产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传敏经济损失14809.60元(74048元×2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孙宝妮赔偿原告孙传敏经济损失14809.60元(74048元×2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评估费2600元,共计3460元,由被告孙义臻、高文谦负担692元,被告陈占乐、陈某2、陈姣、李庆花负担2076元,被告孙宝妮负担692元。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禚春东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