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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郜百园与刘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百园,刘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初4351号原告:郜百园,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闻,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郜百园与被告刘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百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闻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百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刘闻赔偿郜百园经济损失7761.36元。二、诉讼费用由刘闻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凌晨,刘闻在乘车时与出租车司机郜百园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架,刘闻将郜百园的右眼打伤,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刘闻未答辩。原告郜百园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郜百园主体资格。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刘闻殴打郜百园的事实及伤情,刘闻收到行政处罚。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一组,证明郜百园四次去医院进行复查,建休时间为15天及医疗费1129.36元。四、雨刮器、计价器收据各一份,证明郜百园车辆被被告损害的损失为600元。五、出租车承包协议一份,证明郜百园车辆从郜文杰处租赁,每天租车费用为120元。原告每天交纳租车费120元,加2016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167元,合计287元,扣除油费每天31元,故误工费按每日256元计算。被告刘闻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郜百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原告郜百园进行了质证,本院亦进行了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8日凌晨,刘闻在乘车时与出租车司机郜百园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架,刘闻将郜百园右边眼部打伤。后郜百园分别于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4日2016年10月9日、2016年12月1日计四次至铜陵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156.36元。2016年12月1日,铜陵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记载:右眼睑皮肤挫裂伤;清创缝合、抗炎、对症处理;我科门诊随诊。2016年11月24日,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以刘闻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刘闻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的处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闻在与郜百园发生纠纷时将郜百园打伤,侵害了郜百园的健康权,应当对其给郜百园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郜百园损失范围:1、要求赔偿医疗费1129.36元,提供了病历和医疗费发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要求赔偿交通费80元,根据其门诊治疗四次,结合本地审判实践,支持80元(20元/日×4日)。3、要求赔偿误工费5632元,诊断证明并未有建休意见,故根据其门诊四次,支持误工费668元(167元/日×4日)。4、要求赔偿雨刮器150元,计价器450元、营养费32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郜百园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129.36元、交通费80元、误工费668元,共计1877.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郜百园医疗费1129.36元、交通费80元、误工费668元,共计1877.36元;二、驳回原告郜百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骏审 判 员  周 泽人民陪审员  史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