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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恒宝昌(上海)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恒宝昌(上海)铜材有限公司,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18号申请执行人: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28150660。法定代表人:王文银。被执行人:恒宝昌(上海)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009弄1号903,组织机构代码57913088-2。法定代表人:吴春芝。被执行人: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高堂镇前寮村高堂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1470456-0。法定代表人:吴春芝。被执行人:吴春芝,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申请执行人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宝昌(上海)铜材有限公司、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春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各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2016)皖07民初36号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另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了(2016)皖07财保11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恒宝昌(上海)铜材有限公司、恒宝昌有色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春芝价值31336072.3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