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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育与付成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育,付成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099号原告:付育,女,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付成山,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付育诉被告付成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付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