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育与付成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育,付成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099号原告:付育,女,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付成山,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付育诉被告付成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付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