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92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红光与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光,彰武县某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922民初1418号原告:李红光,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彰武县某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法定代表人:李嘉福,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勇,男,该单位主任。原告李红光与被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消除不良记录。2.赔偿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李红光向信用社借贷款时,发现在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有一笔2008年3月20日贷款金额为25000元逾期未归还的不良记录,因我从未在该社借过贷款,经多次与信用联社交涉未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1日前删除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中有关原告李红光的不良贷款记录。二、被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原告李红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本院予以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铭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