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蔡兴利与王德海、贾俊凤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兴利,王德海,贾俊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兴利,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王德海,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贾俊凤,女,1979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兴利与被执行人王德海、贾俊凤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车辆已查封,但该车辆不能处置,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福东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仲丛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