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召华与熊玺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召华,熊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216号原告:雷召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熊玺,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原告雷召华与被告熊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熊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有争议,由被告熊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召华与被告熊玺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熊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约定管辖条款,该约定有效。被告熊玺户籍所在地是汉中市××区,本案应当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熊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新二O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