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井镇、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井镇,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徐井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徐井镇与被执行人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行政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书的确认及徐井镇的申请,被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给付申请人徐井镇5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行初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王衍奎审判员 石在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