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与万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万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36号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住所地:长顺县星筑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573330197Q。法定代表人:张莉,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XX,男,40岁左右,住贵州省长顺县。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与被告“万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5434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每平方米0.8元/月支付物业服务费,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计5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合计5434元,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万XX”,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无法联系到被告“万XX”。为此,本院已向原告释明并指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导致本案审理无法进行。另,本案原告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过诉讼,被本院以(2016)黔2729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依法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兴益审判员 龙 毅审判员 杨富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