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特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小妹与丁万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小妹,丁万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特180号申请人:汪小妹,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丁万秀,女,193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汪伟华(系被申请人丁万秀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弄***号***室。申请人汪小妹申请认定丁万秀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汪小妹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丁万秀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患老年痴呆,现住养老院,生活无法自理。故申请认定丁万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担任丁万秀监护人。被申请人丁万秀的法定代理人汪伟华辩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丁万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丁万秀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丁万秀,女,193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芳芯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丁万秀与汪明山(已于2002年2月9日报死亡并注销户口)系夫妻,共生育汪晓华、汪宁华、汪友华、汪四华、汪伟华、汪小妹六人。被申请人父母均已去世。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汪小妹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丁万秀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5月22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丁万秀患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确无民事行为能力。另外,对丁万秀有监护资格的汪晓华、汪宁华、汪友华、汪四华、汪伟华、汪小妹对于监护权也已进行了协商,均同意由汪小妹担任丁万秀的监护人,故本院一并指定汪小妹对丁万秀承担监护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丁万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汪小妹为丁万秀的监护人。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由申请人汪小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闵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菊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