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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宗琼与XX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宗琼,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宗琼,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2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XX芳,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効力的(2015)达达执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XX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帐户上有存款,本院以(2016)川1703执382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帐户上的存款14000.00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