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西信思远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信思远科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8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思远科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高新区长治中288号219室。法定代表人:范伟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五里堠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信思远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