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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玉芳与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芳,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朱玉芳。被执行人: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陈金香与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003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公司财产(机械、设备等),因无处理价值,申请人同意暂不作处理。另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860元,实际执行到位360元,未执行标的为8500元(不含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家鹏审判员  付 友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