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付再华与滕德相和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再华,滕德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429号原告付再华,男,199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荣,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滕德相,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地址:西昌市。法定代表人刘华程,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萍,该公司职工。原告付再华与被告滕德相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付再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付再华负担。审判员 臧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