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博斯特阀门仪表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如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博斯特阀门仪表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如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854号原告:福建博斯特阀门仪表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4号。法定代表人:郑建良,职务经理。被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晓亮,职务总经理。被告:唐山如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大田港村。法定代表人:段晓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博斯特阀门仪表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如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博斯特阀门仪表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