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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2532号原告:冯某,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朱某1,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冯某诉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家中房子归原告及孩子所有;4.被告的一切债务归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朱某2。婚后被告迷恋赌博,十几年不务正业,长期离家不归,不承担对家庭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户口本,证明家庭情况;4.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子朱某2情况。对以上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朱某2。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朱某2,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当多加珍惜。原告虽诉称被告有赌博恶习,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在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能予以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朱永振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