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行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晋冬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晋冬生,男,195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晋冬生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赣01行初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依据《东湖公安分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东公(访)答复字[2017]1号),提出复查请求,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受理,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其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其诉讼请求明确合法,一审裁定书也阐明了其诉求,本案根本不涉及信访事项答复问题。其保留对本案有关法官及负责人的控告权;3.本案一审法院经行政庭审核后再由立案庭法官向当事人发裁定书是违法的司法行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出具的《东湖公安分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东公(访)答复字[2017]1号)显示,晋冬生主要反映的问题系要求组织处理相关警员,但实际上对该警员是否进行组织处理并不对晋冬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该答复也并不对其具有强制力。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晋冬生因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未受理其复查请求,一审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玲审 判 员 姚 姝审 判 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巍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