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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照宇与被申请人王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宇,王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930号申请人:王照宇,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金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照宇与被申请人王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照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金鹏工程款110万元查封、冻结。担保人陈桓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某区某镇某村商品房(某房权证某字第7xx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照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王金鹏工程款11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陈桓位于某区某镇某村商品房(某房权证某字第7xxxxxx**号),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