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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英恒与吴朝华、廖萍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恒,吴朝华,廖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英恒,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吴朝华,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廖萍,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6)湘041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吴朝华、廖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朝华、廖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萍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刘永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