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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谷某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某,曾用名谷某大,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海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辽0303刑初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谷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谷某撤回上诉;二、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刑初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晓艳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代理审判员  王柳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