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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2民初1334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被告陈某,男,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何某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继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15年3月25日,被告陈某因经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6000元。2015年5月1日被告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2015年11月21日被告也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5年12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3000元,以上四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这四笔借款被告陈某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为保障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1000元及利息28869.5元(以上四笔借款利息均算至2017年5月1日)被告陈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因被告近年做生意不景气,现在无法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请求原告能够减免被告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承认原告何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1000元及利息2886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审判员  魏继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亚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