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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郑思航与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思航,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640号原告:郑思航,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柯杰,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思航诉被告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思航以被告柯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思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思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思航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