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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景达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大岭山福天五金塑胶厂、福田(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景达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福天五金塑胶厂,福田(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08-2号原告:东莞市景达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永基路一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8136832-0。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兴,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大岭山福天五金塑胶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组织机构代码为66146227-X。负责人:陈孔怀。被告:福田(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东莞市景达净化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东莞大岭山福天五金塑胶厂、福田(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东莞市景达净化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收取受理费43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原告东莞市景达净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18.5元。审 判 长  邓瑞良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秋兰谢仲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