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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志猛与被执行人郭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猛,郭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80号申请人周志猛,男,1987年6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艳辉,男,1993年7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周志猛与被执行人郭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8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