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申请执行吴冰、吴健峰、关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吴冰,吴健峰,关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主要负责人:任庆波,行长。被执行人吴冰,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吴健峰,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关学军,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农,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申请执行吴冰、吴健峰、关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刚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卜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