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柴保义与王建龙、王自东、时芳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保义,王建龙,王自东,时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柴保义,男,1999年7月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翟国平,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龙,男,1998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自东,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时芳花,女,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柴保义与王建龙、王自东、时芳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2日本院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250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