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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柴保义与王建龙、王自东、时芳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保义,王建龙,王自东,时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柴保义,男,1999年7月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翟国平,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龙,男,1998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自东,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时芳花,女,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柴保义与王建龙、王自东、时芳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2日本院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250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