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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4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旭强、杨维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强,杨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陈旭强,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铅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杨维勇,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旭强与被执行人杨维勇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维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维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维勇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维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占润鸿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