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宁夏亘佳美门窗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宁夏亘佳美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负责人:徐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银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宁夏亘佳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余伟,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申请执行宁夏亘佳美门窗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宁01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亘佳美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五号路西侧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4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2014)第6XXXX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宁夏亘佳美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五号路西侧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4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2014)第6XXXX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审 判 员 唐彩红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