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安庆众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王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安庆众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王华,马胜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6民初17号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经营者:贾会元,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经营部员工。被告安庆众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王华,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马胜辉,住安徽省安庆市灵璧县。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安庆众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王华、马胜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原告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李碧波代理审判员 张家宇人民陪审员 刘柱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陀颖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