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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9执7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1,男,委托代理人田某某2,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1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已履行案件赔偿款78628元,本案已全部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9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