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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刘江、李银华、长沙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6)湘0102执恢295号原(2016)湘0102执1122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刘江、李银华、长沙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工作的规定,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江、李银华、长沙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审判员 :汤金钟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张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