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明辉申请执行简阳市和丰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辉,简阳市和丰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钟明辉,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和丰砖厂,住所地简阳市禾丰镇蒋家桥村四社。代表人黄代术,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明辉与被执行人简阳市和丰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简阳市和丰砖厂因另案已进入评估处置程序,待处置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余案款860249.5元,案件受理费6254元、执行费11065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