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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与谢莲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谢莲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6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160404864X。负责人:黄兴华,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波,系该行员工。被告:谢莲红,女,1989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与被告谢莲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饶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