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2日,初中文化程度,宕昌县理川镇农民,现住宕昌县城关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30日,初中文化程度,庆阳市镇原县平泉镇农民,现住宕昌县城关镇。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庞红霞审判员 贾丽萍审判员 牟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方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