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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嫩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翠娟与于云芝、松原市千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翠娟,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嫩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曹翠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5905100320,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嫩江县电业局家属楼1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曲凤辉,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翠娟申请执行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嫩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李春晓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