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俊正、冯恩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正,冯恩保,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正,男,1959年5月7日生,汉族,住潍城区。被执行人:冯恩保,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潍城区。被执行人:徐华,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张俊正与冯恩保、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恩保、徐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以(2016)鲁0702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华所有的座落于潍城区东风西街4669号金泰名苑小区9号楼8-301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华所有的座落于潍城区东风西街4669号金泰名苑小区9号��8-3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薇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