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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于增相与中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增相,中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218号原告:于增相,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逄锦奎,黄岛张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张军,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相与被告中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增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