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乾盛、陈晓君与何正伟、李生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盛,陈晓君,何正伟,李生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473号原告:张乾盛,女,生于1968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陈晓君,女,生于1972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何正伟,男,约72岁,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李生菊,女,约68岁,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乾盛、陈晓君诉被告何正伟、李生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乾盛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张乾盛、陈晓君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乾盛、陈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乾盛、陈晓君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