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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康宁、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康宁,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康宁,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法定代表人杨国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广,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2016)鲁050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XX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